当前我关心的不是道德,而是比较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我在这里提到道德目的论只是为了将它与价值目的论的概念或者善的目的论概念区别开来,这是我关心的最主要的东西。善就是使“要加以促进”的想法可以显得极为自然,甚至无法避免。如谢利·卡冈所建议的那样,认为所谓善只不过是我们有理由加以促进,这样的说法似乎有理。然而,尽管这样说在许多例子中是正确的,但我会在下一节中论证,当我们考虑大部分哲学家引为善的例证的那些具体事物时,认为我们有关价值的所有思考都可以化为这种形式似乎相当无理。
(三)价值:一些范例
被哲学家列为拥有内在价值的事物一般可以分为下述类型:意识的某些状态;个人之间的关系;理智、艺术、道德上的卓越;知识;人的生命本身。在宣布这些事情有价值的时候,这些哲学家的意思似乎是,这些事情的发生是好的。G.E.摩尔关于这一点的看法相当准确。他说,为了决定一个事物是否内在地有价值,我们应当想象有这样一个世界,其中只有这样东西存在,并且要问我们自己是否应当把它的存在判断为好的。[8]W.D.罗斯的看法不那么准确,但他对“什么东西是善的”这个问题的讨论也集中在使宇宙的某些状态比其他状态要好这一点上。然而,当我们考虑到一般被认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时,事情变得很明显,在大部分案例中把它们当作有价值的不只是,或者主要不是,认为宇宙的某些状态比其他状态好,因此要加以促进。